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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苗冰箱法規規範

本頁彙整 食藥署衛福部疾管署、各縣市衛生局對疫苗與冷鏈藥品儲存的主要函釋與規範,包含具體文號、發文日期、規範重點與官方連結,供診所、藥局、長照機構、藥廠採購方比對參考。

三層法規體系一句話看完

食藥署 GDP(管業者)→ 衛生所監控原則(管操作)→ CDC 賠償等級(管責任)。 三者交織形成完整的疫苗冰箱法規網。

中央函釋・最新

食藥署 FDA 品字第 1131101737 號函(2024-03-25)

主旨:重申從事冷鏈藥品儲存與配送作業時應維持其仿單所載之儲存溫度

適用對象:經營冷鏈藥品批發、輸入及輸出之西藥業者。

核心 4 點

  1. 業者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(GDP),並取得西藥運銷許可。
  2. 部分藥商未落實冷鏈儲存配送規定,未能佐證藥品於供應鏈過程中持續維持儲存溫度,危害品質。
  3. 採購單位應確認供應商持有西藥運銷許可,且許可記載作業項目包含「供應(含冷鏈藥品)」或「採購(含冷鏈藥品)」。
  4. 違反規定將公布藥商名單,令其限期改善或停止營業;情節重大者廢止西藥運銷許可。

查看原文 ↗

地方規範・操作 SOP

衛生所「疫苗冷儲溫度監控原則」(113 年 12 月修訂)

各縣市衛生局每年滾動修訂,目前最新為臺南市衛生局 113 年 12 月版本,其他縣市內容大同小異。實質規範如下:

溫度範圍

維持 2~8°C 之間。出風口溫度最低不得低於 2°C。

每日 2 次查核

上班時(預注門診開始前)+ 下班前,各執行一次查核並紀錄。

每年 2 次層溫量測

建議於 5 月、11 月或每季進行,量測各層、各區域實際冷儲溫度分布。

Data Logger 下載頻率

建議至少 2 週~1 個月下載 1 次,下載後重新設定再置入冰箱,持續監測。

高低溫度計擺放

監測之最高溫區域 + 次低溫(置放不活化疫苗最低溫處)區域,各擺放 1 支。

凍片監測

不活化疫苗最低溫區同位置擺 2 片凍片 + 高低溫度計 + Data Logger,發生異常低溫時併同判讀。

異常處置 SOP:查核發現冷儲偏高溫(最高溫/查核時近 8°C)或偏低溫(最低溫/查核時近 2~3°C)→ 調控前先聯繫並後送疫苗至轄區衛生所儲放 → 再行釐清發生原因,據以調控溫度或檢修設備。

查看臺南市衛生局 113/12 修訂版原文 ↗

中央規範・賠償法源

CDC「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」(102 年 3 月 1 日修正,附件 4)

這是「公費疫苗合約違約賠 3~10 倍原價」的法律依據。依溫度偏離程度與時間長短分等級賠償,並依各縣市公費疫苗合約條款執行。

為什麼用家用冰箱風險很高?

家用冰箱無法精準控溫、無高低溫警報、定期除霜時溫度升至 15°C 以上。一旦溫度異常導致疫苗毀損,依本賠償等級可能面對 3 倍至 10 倍原價的賠償責任,並可能終止公費疫苗合約。

查看 CDC 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 PDF ↗

時程節點

藥品 GDP(優良運銷規範)實施時程

食藥署推動西藥藥品執行 GDP(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),確保藥品出廠後在儲存與運送過程中品質得以維持。冷鏈業者實施時程:

  • 109/1/1 冷鏈業者開始實施 GDP。
  • 110/12/31 冷鏈業者應完成 GDP 檢查。
  • 持續 經營冷鏈藥品批發、輸入、輸出之業者皆須取得西藥運銷許可,且許可記載作業項目包含「供應(含冷鏈藥品)」或「採購(含冷鏈藥品)」。

食藥署 GDP 法規公告區 ↗

衛生所稽查重點 6 項

綜合上述法規,衛生所實際稽查時最常檢查的 6 個項目:

  1. ① 冰箱溫度維持 2~8°C

    查核 Data Logger 紀錄與高低溫度計讀值。

  2. ② 每日 2 次查核紀錄表

    上班前 + 下班前各 1 次,含「目前溫度、最高溫、最低溫」三欄位。

  3. ③ 每年 2 次層溫量測

    含 Data Logger 逐層擺放 24 小時紀錄與報告。

  4. ④ Data Logger 紀錄保存與下載

    至少 2 週~1 個月下載 1 次,紀錄完整可追溯。

  5. ⑤ 高低溫度計擺放位置

    最高溫區 + 次低溫區各 1 支,避免置於層架前端或近出風口。

  6. ⑥ 溫度監視片與凍片判讀紀錄

    不活化疫苗區放 2 片凍片,異常時併同 Data Logger 判讀。

大元 DU 系列如何符合上述法規?

大元 DU 系列藥品疫苗冰箱出廠即符合上述衛福部、食藥署、CDC 規範:

2~8°C 精準控溫:義大利進口控制器,精準度至 0.1°C,符合衛生所監控原則的核心溫度範圍。
高低溫雙重警報:超溫即時警示,符合稽查必查項目。
支援 Data Logger 整合:可搭配 Escort iMiniPlus 等校正 Data Logger,符合衛生所監測要求。
特殊無霜除霜:除霜過程不升溫,避免家用冰箱升至 15°C 以上的疫苗毀損風險。
通過衛生所 Data Logger 檢測:300+ 醫療院所實際採用,CDC 公費疫苗合約院所驗證可用。

常見問題

疫苗冰箱要符合哪些法規?

台灣疫苗冰箱主要受三層法規規範:(1) 食藥署《藥品優良運銷規範》(GDP):所有冷鏈藥品儲存與配送業者皆須符合;(2) 衛福部疾管署《疫苗冷儲溫度監控原則》:規定 2~8°C、每日 2 次查核、Data Logger 監測、年 2 次層溫量測等操作要點;(3) CDC《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》:規範溫度偏離時的賠償倍率,最高可達原價 10 倍。

最新的法源依據是哪一個?

最新的中央層級函釋是食藥署 FDA 品字第 1131101737 號函(2024-03-25),重申「從事冷鏈藥品儲存與配送作業應維持仿單所載儲存溫度」,並要求採購單位確認供應商西藥運銷許可記載含「冷鏈藥品」。地方衛生所版本以台南市衛生局 113 年 12 月修訂《疫苗冷儲溫度監控原則》最完整。

衛生所稽查會看哪些項目?

依各縣市衛生局《疫苗冷儲溫度監控原則》,稽查重點:(1) 冰箱維持 2~8°C;(2) 每日 2 次查核紀錄(上班前+下班前);(3) 每年 2 次量測各層各區溫度分布;(4) Data Logger 紀錄保存與下載頻率(建議 2 週~1 個月);(5) 高低溫度計擺放位置(最高溫區+次低溫區各 1 支);(6) 溫度監視片、凍片監測判讀紀錄。

公費疫苗合約「賠 3~10 倍」的法源是什麼?

依 CDC《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》(102 年 3 月 1 日修正,附件 4),依溫度偏離程度與時間長短分等級賠償,最高可達原價 10 倍,並依各縣市公費疫苗合約條款執行。診所、藥局、長照機構若發生溫度異常導致疫苗毀損,可能面對顯著財務責任。

GDP 規範什麼時候開始要求?

依食藥署公告,西藥優良運銷規範(GDP)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冷鏈業者實施,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檢查。經營冷鏈藥品批發、輸入、輸出之業者皆須取得西藥運銷許可,且許可記載作業項目須包含「供應(含冷鏈藥品)」或「採購(含冷鏈藥品)」。

Data Logger 一定要用嗎?

依衛生所《疫苗冷儲溫度監控原則》,Data Logger 是溫度監測核心工具之一,與高低溫度計、溫度監視片並列。衛福部疾管署對常規預防接種合約院所提供 Data Logger,並要求定期下載溫度紀錄。實務上,沒有 Data Logger 的院所很難通過衛生所稽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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